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华体(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对违纪者,监考人员将给其警告:
1.不按规定就座或私自挪动排定位置者;
2.开考后座位上有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等物;
3.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含计算器);
4.考试中偷看别人试卷或有意让人看试卷;
5.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答题无关的内容;
6.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者;
7.考试结束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者;
8.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者;
9.考试后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对严重违纪者,给其记过处分,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计零分,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并通报批评:
1.考试中未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且拒不配合监考人员检查询问;
2.考试中发现试卷下面垫有夹带,但未抄袭者;
3.考试中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
4.考试中意欲互传纸条(含草稿纸)但未形成事实者(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者(双方同样处理);
6.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7.已起立交卷再改动者。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作弊。对作弊者,给其留校察看处分,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计零分,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在成绩册上注明“舞弊”字样,并通报批评。如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者;
2.夹带已形成翻看事实者;
3.传递纸条、草稿纸、试卷,或用其他方式传递答案形成作弊事实者;
4.在同一考场中两次违反考场规则者;
5.提交答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透露试题答案;
6.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并经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舞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舞弊者;
2.请人代考或为别人代考者;
3.、拒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诽谤、诬陷、恐吓监考、督考人员,威胁监考、督考人员人身安全者;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者;
5.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华体(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纪律》规定及时处理,详细写明违纪作弊事实,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签字见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处理。处理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九条 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最后处理决定由华体(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继续教育学院发文,并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送达学生本人: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华体(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之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