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函授、业余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时到校上课(函授生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实验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2.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时,须持有关证明(因公事请假持单位证明,因病假请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作事假、病假、公假等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事后补假,一律按旷课、旷考处理。
3.学生请假总时数,函授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二次集中面授教学活动次数(每学年一般集中4-5次,每次二周);业余学生一学期内不得超过实际上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超过规定者,予以休学或退学处理。
4.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其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达四周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病、因事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应提交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有效,否则作旷考论处。
6.班长或班主任每月向继续教育学院填报学生缺旷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