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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
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密切联系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设置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院(部)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机关、教辅、后勤、校办产业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科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年级或班级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就近原则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教学科研单位或部门(科室)联合成立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其所在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六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学校党委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向其所在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报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由学校党委直接作出决定。
第七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决定,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临时党支部的成立或撤销在党委组织部备案。
积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临时教师党支部。积极探索依托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设置学生临时党支部。
第三章 党支部的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党支部的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二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第十八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教师党支部书记按照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简称“双带头人”)标准选配,原则上应当担任所在院(部)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等。机关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教辅、后勤、产业等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科室负责人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当从优秀辅导员、优秀党员班主任或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不设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一名委员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负责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党支部委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参与本部门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支持同级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群团组织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战斗力。
(五)紧密结合支部党员实际,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者有关领导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经常与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支持他们根据分工和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做好党支部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按照规定做好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发现作用发挥好、群众反映的党员事迹,向党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办理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完成分工负责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结合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宣传党的政策、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和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
(三)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文化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师生文化生活。
(四)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完成分工负责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做好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做好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引导党员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做好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工作。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调查工作。
(四)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五)经常向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本单位党风党纪的情况以及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情况。
(六)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完成分工负责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华体(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党发〔20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