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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有关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体(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后勤管理处机关全体党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各公司所属党员(干部除外),原则上可由各公司自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导向,严纪律守底线,强作风优服务,持之以恒正风除弊,为后勤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第四条 坚持作风培育、工作纪律、行为规范与责任追究相统一的原则,切实推动党员干部作风实现根本好转。
第二章 加强作风培育
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理想坚定、对党忠诚,根植于民、服务群众,务实进取、担当作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六条 后勤党总支各党支部应当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牢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夯实作风建设思想根基。
第七条 后勤党总支应当大力弘扬为民奉献、拼搏赶超、改革创新、落地见效的精神,坚持培育和宣传作风建设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带动作用,引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创优争先。
第三章 严明工作纪律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履职尽责、恪尽职守,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科级干部必须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事务,不得出现影响全局的工作纰漏,坚决杜绝重大工作失误。
第九条 严格考勤制度,严禁随意迟到、早退或工间脱岗,严禁串岗、睡岗、聊岗。因病、因伤、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工间外出应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条 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在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电话和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聊天、游戏、购物、浏览网页及其他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办公室不得摆放床、健身器材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工作区域卫生干净整洁,不得在办公室过夜居住。
第四章 严守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以师生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创先争优,讲究文明礼貌,注重礼仪礼节,自觉维护工作秩序,保持工作环境肃静。
第十三条 服从组织和领导安排,提高个人素养,注意工作态度,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十四条 保持通信畅通,不拒接工作电话。与人交谈时应文明用语,禁止爆粗口、说脏话。严禁对待师生态度生硬粗暴,任何情况下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互骂。
第十五条 不得影响他人工作,严禁在工作区域大声喧哗或随意制造噪音。尊重他人,严禁随意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禁止在会议、网络等公开场合发表针对他人的攻击性言论。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要提前到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不得随意接打电话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严禁无视纪律、任性鲁莽、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共同维护团结协作的同事关系,禁止搞团团伙伙、乱攀关系。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对服务对象或服务商家“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友牟取私利。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后勤管理处的良好形象,严禁任何有损部门声誉和学校形象,以及有违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正确利用组织生活会、信访、举报等途径提出个人意见或反馈个人及部门存在问题,禁止随意公开发表不当言论、越级上访和缠访闹访。
第五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学校及本规定的党员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形式的责任追究:
(一)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书面检查;
(三)扣发文明奖;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反省;
(六)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报请学校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处理权限,第二十条中第一、二款处理决定由后勤党总支实施,其他处罚由后勤党总支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处罚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党员干部,强化纪律观念,维护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单位凝聚力。
第二十三条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惩教结合,严宽相济;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的处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科履行监管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主体职责,负责调查取证、提交报告、存档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科应当建立违纪党员干部管理档案,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存档管理,并作为党员干部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处罚实施程序:
(一)发现违纪行为或接到举报后,监督管理科应当进行客观公正调查,调取音视频证据,寻访知情人了解情况,形成调查记录。
(二)必要时报请分管领导,告知违纪党员干部并现场询问,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情节较轻且服从管理、自愿改正的,由主管处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四)情节较重且不服从管理的,由监督管理科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交党政联席会,经集体研究表决形成处罚决定或上报学校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采取对抗性行动,拒绝接受批评和处理的;
(二)工作造成重大纰漏的;
(三)多次(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然重复发生的;
(四)故意违纪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二十九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罚,对其他成员,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他人制止、劝诫之后能及时正确认识错误的;
(二)接受批评教育之后能主动剖析反思,承认错误、认清危害并改正的;
(三)已经尽心尽力,未造成较大工作纰漏的;
(四)能够主动改正,取得被服务对象谅解,及时挽回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华体(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后勤党总支。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